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同一筆貸款(依各銀行實務作業認定,例如:同一筆借據或同一筆額度動用申請書或合約),曾獲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或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仍可於補貼期間不重疊下,適用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利息減免補貼。
例如:甲公司於109年4月獲經濟部振興資金貸款2千萬元及1年之利息補貼(109年4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因110年5至6月較108年同期營業額減少達15%,甲公司於110年7月向往來銀行申請舊有貸款展延,且獲銀行同意展延1年及減免利息。
因該筆貸款為110年6月3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又甲公司為「110年5月至12月」之受影響中小企業,故甲公司往來銀行可自110年7月起以該筆2千萬元之貸款餘額申請經濟部舊有貸款展延利息減免補貼1年,因此甲公司該筆原貸金額2千萬元貸款共獲得經濟部振興資金貸款及舊有貸款展延利息減免2種利息補貼。
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同一筆貸款(依各銀行實務作業認定,例如:同一筆借據或同一筆額度動用申請書或合約)仍尚在本要點之一種利息補貼期間者,則不得再申請另一種利息補貼。
例如:甲公司之經濟部振興資金貸款1千萬元之利息補貼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如甲公司為「110年5月至12月」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於110年7月15日獲往來銀行同意該筆振興資金貸款1千萬元,辦理舊有貸款展延及申請利息減免補貼(年利率0.81%),則甲公司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不得再申請該筆1千萬元之經濟部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年利率0.845%)。
1.該中小型事業提供110年5月以後營業額受影響減少達15%之佐證資料。
2.金融機構至「紓困與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登錄平台」登錄取得掛件文號,如申請利息補貼,則須確認該項之利息補貼是否可申請。
3.該事業如已於109年獲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或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本次倘要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金融機構須先確認與本次申請之同一筆營運資金貸款或振興資金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間,是否有與本次申請之利息減免補貼期間重疊之情形,如有重疊,則僅可申請其中1種。
4.該事業如已於109年獲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倘同一筆於110年再申請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則金融機構須先確認補貼期間不得與前次重疊。
其他政府機關與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3項措施相同之利息補貼者:
1.舊有貸款展延:同為提供金融機構舊有貸款展延及利息減免補貼者。
2.營運資金貸款:同為提供獲貸事業之週轉性貸款利息補貼者。
3.振興資金貸款:同為提供獲貸事業之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貸款利息補貼者。
因交通部週轉金貸款利息補貼與經濟部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租金)貸款利息補貼,同樣都是週轉金利息補貼性質,所以受影響事業可申請經濟部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租金)貸款,但不可以重複申請同為週轉金貸款性質的經濟部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租金)貸款利息補貼。
1. 尚在文化部(其他政府機關亦同)利息補貼期間:補貼性質不相同者,可申請利息補貼。
2. 非在文化部(其他政府機關亦同)利息補貼期間:可以申請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銀行委辦手續費性質與本部資金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性質不同,109年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及111年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仍可申請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1.舊有貸款展延得以下列方式計算:
(1)倘中華郵政公司利率調降, 承貸銀行最高得以貸款展延及減免利息核准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減免補貼利率計算基準,並於利息補貼期間固定不變。
(2)倘中華郵政公司利率調升, 承貸銀行得於補貼利息額度上限 22 萬元以內,最高以變更減免利率核准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減免補貼利率計算基準。
2.振興資金貸款得以下列方式計算:
(1)倘中華郵政公司利率調降, 承貸銀行最高得以貸款核准日(非動撥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補貼利率計算基準, 並於利息補貼期間固定不變。
(2)倘中華郵政公司利率調升, 承貸銀行得於補貼利息額度上限 22 萬元以內,最高以變更補貼利率核准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補貼利率計算基準。
3.營運資金貸款: 最高按照貸款利率, 即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補貼利率。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簽約或未簽約金融機構,承作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送保或未送保案件,均可申請利息補貼。
各部會所提供之紓困補貼(助)非屬貸款利息補貼性質者,受影響事業仍可申請經濟部資金紓困貸款3項措施,且109年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110年5月至12月」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及111年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可申請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