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OVID-19疫情內需型服務業 紓困與振興輔導專區
柒、停止利息補貼

Q
01.金融機構於110年5月7日知悉獲利息補貼之受影響中小企業型事業已於110年3月10日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情事,該金融機構應何時停止核計利息補貼?
A

如金融機構係於登記機關查知該事業110年3月10日辦理相關情事,則自110年3月10日起停止核計,如係由金融機構於110年5月7日現場查訪獲知停業或歇業者,則自110年5月7日起停止核計。


Q
02.受影響中小企業有那些情事,金融機構必須停止利息補貼?
A

1.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情事。

2.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3.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利息補貼。

4.違反本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

5.提前償還本要點貸款。

6.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貸款轉列催收款。


Q
03.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因配合國家防疫政策停業,是否停止利息補貼?
A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縣市政府防疫管制之事業,於防疫管制結束前暫停營運或因防疫需求自主暫時停業之期間,不論是否有辧理停業登記,得繼續申請利息補貼,惟於防疫管制結束後未恢復營業者,則應停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