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金融機構係於登記機關查知該事業110年3月10日辦理相關情事,則自110年3月10日起停止核計,如係由金融機構於110年5月7日現場查訪獲知停業或歇業者,則自110年5月7日起停止核計。
1.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情事。
2.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3.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利息補貼。
4.違反本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
5.提前償還本要點貸款。
6.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貸款轉列催收款。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縣市政府防疫管制之事業,於防疫管制結束前暫停營運或因防疫需求自主暫時停業之期間,不論是否有辧理停業登記,得繼續申請利息補貼,惟於防疫管制結束後未恢復營業者,則應停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