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貸款之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金融機構可依需求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保證融資額度單獨列計,不受信保基金「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上限」限制。
1.原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之舊有貸款展延:
(1)受影響事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繳息正常者,其展延期間之第1年免計保證手續費。
(2)金融機構辦理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原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案件,如展延期間達6個月以上,依原借款契約所訂利率配合調降展延期間適用利率,其減免利率為向經濟部請領利息補貼利率加一碼(0.25%)以上者,保證成數一律外加 0.5成,且最高不逾9.5成。
例如:原借款契約利率為3.5%,金融機構同意展延1年,如金融機構展延期間之利率減免後為2%(調降1.5%,可向經濟部申請補貼利率109.3.26為0.81%;另0.69%為銀行加碼降息且超過0.25%),如原保證成數為8成,則本保證案件於保證期間保證成數為8.5成。
2.營運資金貸款:保證成數10成,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
3.振興資金貸款:
(1)保證成數最低8成,最高9成,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利率由金融機構從優訂定。
(2)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之貸款額度在100萬元以內且貸款利率在3%以下,保證成數一律9成,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
4.小額貸款:貸款期間利率最高1%,保證成數10成,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