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鼓勵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創業者作為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給予空間提供者修繕或租金補助。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且該空間面積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係提供予微型文創事業使用,並提出具體空間修繕規劃、空間使用計畫。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一、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主辦單位: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聯絡人: 王小姐 / 張小姐
聯絡電話: (02)8512-6594 / (02)8512-6591
執行單位: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聯絡人: 王小姐 /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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