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協助中小企業與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舊貸展延、續借、分期攤還
一、為協助營運困難之企業,紓解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壓力,防止因資金周轉不靈影響其持續經營,於兼顧企業發展及金融風險控管下,爰訂定「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
二、借款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提出償債計畫者,如有財務周轉需要,可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並由原承貸金融機構依授信審查規定評估後辦理。
三、借款企業依前點規定申請調整還款方式未達成合意,且屬下列企業之一者,得向經濟部申請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
(一)國內企業。
(二)由國內企業作保或互保之境外企業。
(三)與國內企業共用額度之境外企業。
(四)與國內企業共同編製合併報表之境外企業。
借款企業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或其他法規,進行債務協商、更生、清算、和解、重整或破產程序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借款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借款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受理申請機關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其餘受理申請機關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借款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提出償債計畫者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 馬上辦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