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1、貸款總額度新臺幣一千億元以內,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一點五支付銀行委辦手續費用,支付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最長五年。
2、貸款總額度逾新臺幣一千億元之部份,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以年息百分之零點七支付銀行委辧手續費用,支付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最長三年。
一、貸款用途:
(一)興(擴)建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二)購置機器設備。
(三)中期營運週轉金。
二、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投資成本百分之八十,得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三、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四、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為十年,含寬限期最多三年。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銀行視申貸企業實際需要予以展延。
五、擔保條件:單一企業申請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不受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之限制,保證成數最高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最高百分之零點三。
一、共同資格: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使用統一發票之中小企業,且未申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優惠之中小企業。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聯絡人: 黃玉鈴
聯絡電話: (02)2368-0816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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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 投資臺灣事務所
聯絡電話: (02)2311-2031分機206、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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