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
計畫說明: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其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2、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三、貸款利率本項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四、保證條件
(一)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下:
1、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最高九點五成最低九成。週轉性及
2、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以下簡稱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保證成數九點五成,或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保證成數十成。
(二)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以該要點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一人為原則。以事業體名義申貸,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為外國人,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聯絡電話: 0800-056-476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聯絡電話: 0800-08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