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災害復建所需資金。
一、貸款適用範圍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
二、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三、貸款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貸款
1、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前二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四、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五、保證條件
依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九點五成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但每次受災累計融資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一律十成,並以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
六、申請程序:由申請之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該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合於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聯絡人: 馬上辦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800-056-476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聯絡人: 0800-089-921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