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務發展組
為促進小規模事業發展,協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以活絡經濟動能,創造就業機會。
一、貸款額度:
(一)週轉性支出:每一事業申請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500萬元,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
(二)資本性支出:最高以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二、保證及貸款利率:
(一)一般事業保證及利率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信用保證。
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如下:
1、保證成數八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25%,機動計息。
2、保證成數在七成以上但未滿八成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3.125%,機動計息。
3、保證成數未滿七成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決定。
(二)新創事業保證及利率
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事業,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機動計息。
(三)傳承創新事業保證及利率
具營運創新、技術升級或轉型發展等資金需求,且提具傳承創新計畫書,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事業,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機動計息。
(四)受災事業保證及利率
對於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者,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事業計收,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但每次受災累計融資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一律十成,並以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
三、申請程序:
(一)由申請事業向各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受災事業應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
(二)由承貸金融機構以簡便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四、貸款期限:
(一)週轉性支出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二)資本性支出貸款
1.廠房、營業場所(倘與其坐落之基地共同購買,則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前項期限規定,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稅籍登記,僱用員工人數十人以下之營利事業。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聯絡人: 馬上辦服務中心
聯絡電話: 0800-056-476 / 0800-280-280
執行單位: 各銀行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