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協助提供族人創業、經營事業之資金需求,促進原住民族產業發展。
一、原住民族事業貸款: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辦理,協助提供族人從事經濟事業、創業所需資金,以促進原住民族產業發展創新:
(一)貸款額度:
1.開辦費及準備金最高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開辦費及準備金,應於事業完成登記或立案後始得撥貸。
2.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3.從事農、林、漁、牧業,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或資本支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但首次申辦或獲貸未滿一年者,週轉金及資本支出合計貸款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原住民合作社於申貸當年度取得前一年度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乙等以上成績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取得丙等成績之原住民合作社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承攬政府採購案契約總額的十分之一。
(二)貸款利率:
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
(三)貸款期限:
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其餘貸款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辦理,協助提供族人微型經濟活動所需資金:
(一)貸款額度:
1.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2.消費與週轉用途: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貸款利率:
1.生產用途: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機動計息。
2.消費與週轉用途: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625%,機動計息。
(三)貸款期限:
七年,得申請寬緩展延最長一年。
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聯絡電話: 0800-508-188
執行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部分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部分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部分分行 全國農業金庫及部分地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