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發放限制為何?

發布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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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管理公司管理費支付期間自國際合作投資專案開辦日起算十年,未於十年內處分完畢,不再支付管理費。 
(2)投資後被投資事業連續虧損五年,基本費率扣減二分之一。 
(3)被投資事業發生股權處分、解散、清算、停業、他遷不明、無生產(營業)事實或有掏空公司資產情事時,止付管理費。 
(4)被投資事業投資後滿三年,自第四年起發生減資,或專業管理公司認列減損損失,管理費計算基礎由實際撥付投資金額改以投資餘額計算。 
(5)惟若有特殊情況,經報發展基金核定後,得予調整管理費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