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戶與專業管理公司搭配投資比率規範為何?

發布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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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管理公司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得以所管理不含政府資金部分之基金,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 
B.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五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如本專戶投資金額總計達當次增資額度二分之一,或當次係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四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如本專戶投資金額總計達三千萬元,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如屬「早期階段投資專戶」,投資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C.投資早期階段企業(含校園創業團隊)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D.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E.投資重點服務業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F.被投資事業於專業管理公司投資評估時點前一年內,國內僱用員工增加三十人(含)以上者,專業管理公司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2)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前以自有資金或代管基金自行投資管理之事業,其非屬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投資事業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參與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