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給付報酬稅負減免申請,扣繳義務人也能提出

發布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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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針對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報酬,及一般外商營利事業自我國取得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或利潤貢獻程度,以計算應課稅之我國來源所得,得由扣繳義務人(即給付報酬之我國營利事業)提出申請之情形予以放寬,不再限於過去只能由納稅義務人(即外商營利事業)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為減輕外商自我國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之扣繳稅負負擔,財政部除針對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交易態樣產生之報酬,自106年度起得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或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課稅之我國來源所得外,並於108年9月26日放寬一般外商營利事業在取得收入前也可申請適用。而對於此等申請,應由取得所得之外商營利事業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提出。

 

然在實務上,常遇到前述扣繳稅負依據契約約定,轉由給付報酬之我國營利事業負擔之情形,例如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商100元勞務報酬,扣繳20%稅款後,原應給付80元之淨額。但在扣繳稅負轉嫁之情況下,我國營利事業應以淨額100元換算總額125元(100/(1-20%))扣繳,其稅款除一方面增加為25元(125*20%),並將全數變成我國營利事業之經營費用。此時,如外商不配合提出前述可降低扣繳稅負之申請,可能發生不當增加我國營利事業負擔之現象。因此,為使所課徵之扣繳稅負更符合相關課稅措施之立意,財政部進一步放寬得由扣繳義務人提出申請之情形。

 

陳志愷提醒,由於扣繳屬於代扣他人之稅款,基於權利義務之對等性,扣繳義務人對於跨境給付之報酬,在辦理適用核定淨利率或利潤貢獻程度之申請時,必需要能提示實際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扣繳稅負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交易合約。從事跨國交易之我國營利事業,應留意本次扣繳稅負減免申請程序放寬之新措施,以合法節省稅負進而提升企業經營效率。

 

(資料來源: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 https://home.kpmg/tw/zh/home/media/press-releases/2021/12/cross-border-e-commerce-payment-and-tax-deductions-applicati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