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123條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G0380001&FLNO=123&t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