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1.中小企業:
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惟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另取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營業證照之下列申貸戶[不含公立機關(構)、財團法人]得視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1)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
(2)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3)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或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均非本基金信用保證對象。
2.創業個人: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為所創或所營中小企業之負責人。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https://www.smeg.org.tw/basic/?mode=detail&node=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