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為配合中小企業申請金融機構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之需要,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之中小企業。
三、信用保證之授信
(⼀)短期週轉融資:憑中小企業交易行為取得之本票、匯票、國內信用狀、應收遠期支票而辦理之票據、信用狀融資或其他短期週轉融資。
(二)中期週轉融資:對中小企業因建立中期營運資金之需要,所辦理之中期週轉融資。
(三)資本性支出融資:對中小企業因購置機器、設備、土地、廠房、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含得資本化之修繕費用)需要而辦理之融資。
四、信用保證之期間
依照授信期間。
中期週轉融資應約定自貸放日後按月或按季分期平均攤還。但下列中期週轉融資不受上開分期攤還方式之限制:
(⼀)憑承包工程合約辦理者。
(二)其他基於事實需要經本基金同意者。
五、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授信單位辦理本項保證,應先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得審酌個案情形,核發載明保證額度、保證成數及保證手續費率等相關條件之保證書,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信用保證。
六、保證手續費
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七、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本基金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八、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file:///C:/Users/CMA19/Downloads/1_%E4%B8%80%E8%88%AC%E8%B2%B8%E6%AC%B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