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業信⽤保證基⾦商業本票保證

發布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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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為配合中小企業籌措短期資金需要,對金融機構為其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提供信用保證,特 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之中小企業。

三、信用保證之授信 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承銷之商業本票。

四、信用保證之期間 依照授信期間。

五、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授信單位辦理本項保證,應先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得審酌個案情形,核發載明保證額 度、保證成數及保證手續費率等相關條件之保證書,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 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信用保證。

六、保證手續費 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七、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本基金作業手冊相關規定 辦理。

八、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https://www.smeg.org.tw/basic/?mode=detail&node=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