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業信⽤保證基金外銷貸款信用保證

發布日期: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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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為配合中小企業因外銷採購原料、生產所需短期資金及出口後資金需求,申請金融機構融資 之需要,提供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之中小企業。

三、信用保證之授信 對中小企業憑下列書件所辦理之出口前或出口後貸款,若出口前已辦理外銷貸款且未送保 者,其用以扣償該貸款之出口後貸款(含出口押匯)不得送保。 (⼀)國外銀行簽發之信用狀。 (二)國外廠商購貨訂單或契約。 (三)國內貿易商採購外銷產品之訂單或契約。 (四)合作外銷或接受委託加工外銷之合約。

四、信用保證之期間 依照授信期間。

五、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授信單位辦理本項保證,應先向本基金提出申請,本基金得審酌個案情形,核發載明保證額 度、保證成數及保證手續費率等相關條件之保證書,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 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信用保證。

六、保證手續費 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七、其他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與授信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契約及本基金作業手冊相關規定 辦理。

八、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https://www.smeg.org.tw/basic/?mode=detail&node=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