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利益與公司之利益產生衝突,將導致董事未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董事如果另外經營同類業務,可能損及公司的利益,但董事於於股東會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法第209條)。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Action.do?method=faqDetl&id=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