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或未備置風險評估報告,會有處罰嗎?

發布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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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銀樓業者若未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未依該制度執行,或未備置風險評估報告者,主管機關會先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被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Action.do?method=faqDetl&id=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