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甲公司有12席董事,7席董事出席董事會(計算法定開會門檻7席時,包括應迴避及毋庸迴避之董事),其中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則董事會對A議案之決議,應為2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因5席對A議案應利益迴避,故不算入7席中而為2席)。(95年3月16日經商字第09500526860號函釋)
(資料來源: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Action.do?method=faqDetl&id=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