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通案方式解除董事競業?

發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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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86年8月20經商字第8621697號函釋)。

(資料來源: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Action.do?method=faqDetl&id=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