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召開股東會?

發布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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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1條)
  2. 監察人。(公司法第220條)
  3.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法第173條)
  4. 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公司法第173條之1)

(資料來源: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Action.do?method=faqDetl&id=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