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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召開股東會?
發布日期:2023-11-24
點閱次數:202
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1條)
監察人。(公司法第220條)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法第173條)
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公司法第173條之1)
(
資料來
源: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Action.do?method=faqDetl&id=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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