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委託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提供服務,內部稽核作業得否由該公司提供之專業會計師查核報告替代之?

發布日期: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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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簡稱委外辦法)辦法第4條及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訂定委外內部作業規範,且應包括內控原則及作業程序,納入金融機構內控及內稽執行,並監督受委託機構內控及內稽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合先敘明。
(2)依委外辦法問答集,金融機構委託聯合信用卡中心或財金資訊公司辦理信用卡相關作業委外事項之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作業,得以該二公司提供之專業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替代之,則銀行委託臺灣行動支付公司(簡稱twMP)提供服務,內部稽核作業得否由該公司提供之專業會計師查核報告替代之乙事,twMP非屬本會轄管,與財金資訊公司或聯合信用卡中心性質不同,爰委託銀行對twMP之內部稽核作業未便比照,仍應依前揭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eb.gov.tw/ch/home.jsp?id=330&parentpath=0,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