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改善財務結構,可不可以在年度中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虧損?而減資後的實收資本額可不可以為零?

發布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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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公司可以改善財務結構,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經過股東會決議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期中的虧損,就必須同時要引進新資金,所以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能為零。另外公司應同時申辦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其申請辦理的期限以增資基準日為起算。

(公司法§168-1、經濟部90年9月4日經商字第09002185470號函釋、91.9.25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釋)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工行政諮詢系統 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DetlAction.do?method=getFaqDetlAll&queNo=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