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總稽核(或稽核主管)可否列席機構內各委員會,或兼任各委員會委員?

發布日期: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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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可否兼任委員會委員乙節,宜視個別委員會之性質及功能而定,基於總稽核(或稽核主管)負有綜理稽核業務之責,如係兼任與稽核工作無相互衝突之委員會(如人事評議小組)委員尚屬可行,至擔任與查核業務直接相關或有違牽制之委員會(如授信審議委員會、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等)委員,則屬不宜,以維持職務執行之獨立性。
(2)惟考量內部稽核係查核及評估機構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總稽核(或稽核主管)如以列席方式積極參與各委員會,以瞭解機構重要業務之推動及營運風險,適時提供諮詢意見,應有助提升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稽核業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eb.gov.tw/ch/home.jsp?id=330&parentpath=0,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