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新增之部門是否須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年度中被整併分行是否仍須依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所定法定查核頻率辦理查核?

發布日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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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16條第2項明定對各單位及子公司之法定查核頻率,係業者執行查核之最低頻度要求,合先敘明。
(2)參酌本局98年1月9日金管檢八字第0970164493號函示(前已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意旨,若為年度新設立者,當年度滿半年以上(含)之國內營業單位、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及管理等單位,至少應依法定之查核頻率辦理查核。
(3)至年度內新增設部門未滿半年者,依前揭函示,尚無強制規定須納入年度稽核計畫並進行查核者。
(4)考量分支機構之整併,事前均應有預計營業結束日之規劃,爰內部稽核單位得參酌上開函示意旨,規劃符合法定查核頻率之查核計畫。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eb.gov.tw/ch/home.jsp?id=330&parentpath=0,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