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計畫送交監察人、獨立董事及董事會之順序為何?

發布日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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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控及銀行業內控內稽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另依本會101年12月28日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7800號函規定年度稽核計畫應送交董事會通過,對三者交付之順序尚無明文規範,惟立法原意應係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表示意見,俾供董事會決策之參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eb.gov.tw/ch/home.jsp?id=330&parentpath=0,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