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 O V I D - 1 9 )稅務紓困專區

發布日期:2023-05-26
點閱次數:232

綜合所得稅
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 條之1 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房屋稅
營業用房屋如受疫情影響停業或縮減營業面積,可申請房屋稅稅率由營業用3% 調降為非住家非營業用2%。

 

使用牌照稅
受疫情影響,車輛如長時間不使用,可就近向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未使用車輛期間,稅捐機關將主動按日免徵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
娛樂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而暫停營業,稅捐機關會依查得資料停止課徵娛樂稅。另因應疫情影響娛樂消費,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率自109 年12 月1 日起至111 年6 月30 日止減半課徵。(俟提案修訂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延長至112年6月30日止)。

 

營業稅
1. 按期( 月) 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 萬元為限。
2.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者,亦得以個案提出申請,由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覈實調減。

 

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之延期或分期繳稅
 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 年1 月15 日至112 年6 月30 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 條第3 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 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另外為協助安親班及補教業者因疫情強制停課政策影響,臺北市首創印花稅納入延稅稅目適用範圍,更為鼓勵臺北市房東減收租金以減輕租屋者之負擔,臺北市出租自有不動產之房東減收租金達15% 者,其臺北市地方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secret/6AGN5WB)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馬上辦服務中心#財稅法規 #稅務紓困專區

#稅務紓困 #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