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IFRS不允許之會計處理

發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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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IFRS不允許下列完整版IFRSs允許之會計處理方式(通常係因中小企業IFRS可適用較簡易的方式):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之重評價模式;

 投資聯合控制個體之比例合併法;

 投資性不動產之衡量係視狀況而定,而不是成本模式或公帄價值模式之會計政策選擇。

中小企業IFRS 規定,若企業毋須耗費過度成本或投入即能可靠衡量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平價值,則企業必須使用公帄價值,否則應以成本衡量;

IAS 20『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允許之各種政府補助處理選項;

 借款成本資本化;

 發展成本資本化;及

 確定給付退休辦法精算損益之遞延。

有關金融工具之規定,中小企業IFRS捨棄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之「備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日」之類別、取消公平價值選項(fair value option)、及簡化避險會計及除列規定。然而,中小企業IFRS允許企業適用IAS 39之全部規定,而不須依照中小企業IFRS之金融工具規範;此係唯一一個中小企業IFRS中可選擇採用完整版IFRSs之規定。由於IAS 39之複雜度,預期絕大部分中小型企業將不會選擇採用IAS 39。

(資料來源:Deloitte Taiwan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tw/Documents/audit/IFRS/tw-N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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