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 投資性不動產

發布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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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以下範例乃舉例性質,所例舉之交易僅供參考,實際交易內容仍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範例一 認列公允價值變動

 

本例重點: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變動之會計處理。

引用條文: 第九條及第十八條。

適用情況: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時,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變動。

 

明和公司於 20X6 5 1 日購買一棟商辦大樓,持有之目的為藉由出租方式收取租金收益。明和公司除支付購買成本$20,000,000 外(土地$10,000,000 及建築物$10,000,000),另發生代書費$3,000 及建築物移轉之契稅$50,000。 明和公司於同年 6月份起以每個月$20,000 租金出租。 明和公司為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對該商辦大樓採公允價值模式評價,於 20X6 12 31 日該商辦大樓之公允價值為$20,500,000(土地$10,400,000,建築物$10,100,000)。相關分錄如下:

20X6/5/1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成本

10,001,500

 

投資性不動產-建築物-成本

10,051,500

 

現金

20,053,000

說明:投資性不動產按其成本進行原始衡量且包含相關交易成本。土地成本=$10,000,000+($3,000÷2)=$10,001,500。

建築物成本=$10,000,000+ $50,000+ ($3,000÷2)=$10,051,500。

20X6/6/1至

現金

20,000

20X6/12/31

租金收入

20,000

 

說明:每月收取投資性不動產產生之租金。

 

20X6/12/31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數

398,500

 

投資性不動產-建築物-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數

48,500

 

公允價值調整利益-投資性不動產

447,000

 

說明:認列投資性不動產期末公允價值增值之利益。

 

範例二 自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本例重點: 自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轉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時之會計處理。

引用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

適用情況: 自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轉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夏國公司一棟原以收取租金收益為持有目的之商辦大樓於 20X7 6 30 日起改變用途,轉供自用。該大樓於改變用途前,係分類於採公允價值模式之投資性不動產項下,其帳面金額於 20X6 12 31 日為$600,000(係該商辦大樓於 20X6 12 31 日之公允價值,其金額分別為土地$300,000 及房屋$300,000)。該大樓於改變用途後轉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由於夏國公司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對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模式,因此按公允價值列報之該投資性不動產,於轉換為自用不動產時,以 20X7 6 30 日之公允價值作為該不動產後續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下簡稱第八號公報)處理之認定成本。夏國公司於改變用途日評估該大樓之公允價值,其公允價值為$705,000(分別為土地$400,000 及房屋$305,000)。 夏國公司 20X7 年之相關分錄如下:

 

 

20X7/6/30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數

100,000

 

投資性不動產-建築物-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數

5,000

 

公允價值調整利益-投資性不動產

105,000

說明:認列投資性不動產自期初至改變用途日公允價值增值之利益。

 

20X7/6/30

土地-成本

400,000

 

房屋及建築-成本

305,000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成本

300,000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數

100,000

 

投資性不動產-建築物-成本

300,000

 

投資性不動產-建築物-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數

5,000

 

說明:商辦大樓於改變用途後自投資性不動產轉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