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於2011年5月發布IFRS 13「公允價值衡量」,以建立IFRSs 下公允價值衡量之單一指引來源,並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IFRS 13定義之公允價值為「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在有秩序之交易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IFRS 13.9)。上述定義之概念採取出場價格(exit price),即企業將資產或負債自其資產負債表除列,所能收取或需支付之價格。
IFRS 13 指出企業應透過下列項目以達成適當之公允價值衡量:
(1) 決定被衡量之特定資產或負債。
(2) 決定被衡量之資產或負債發生正常交易之主要市場(若無主要市場,則為該資產或負債之最有利市場)。亦即以該市場之價格衡量公允價值。
(3) 企業應使用市場參與者於定價該資產或負債時會使用之假設,以衡量該資產或負債之公允價值。(假設該等市場參與者依其經濟最佳利益為之。)
(4) 決定衡量公允價值時所使用之適當評價技術。所採用之評價技術宜最大化攸關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並最小化不可觀察輸入值之使用。該等輸入值應與市場參與者於定價該資產或負債時將使用之輸入值一致。
此外,由於採用企業自行估計之參數對於公允價值衡量之可驗證性有極大的限制,因此,IFRS 13規定,企業若使用重大不可觀察輸入值之例行性公允價值衡量,企業應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該等衡量對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之影響,以及有助其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之資訊。
(資料來源:Deloitte 勤業眾信
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tw/Documents/audit/IFRS/tw-N0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