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經營個體

發布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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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應評估對其持續作為繼續經營個體之能力。企業應按繼續經營個體基礎編製財務報表,惟管理階層若意圖清算該企業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此時不得以繼續經營個體基礎編製財務報表。管理階層評估企業繼續經營個體之能力時,如知悉與某些事項或情況相關之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對企業持續作為繼續經營個體之能力產生重大疑慮,企業應揭露該等不確定性。企業財務報表如未按繼續經營個體基礎編製時,應揭露此一事實、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基礎及不被視為繼續經營個體之理由。

企業應以所有可得之資訊,並依個案事實判斷,評估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少十二個月內能否繼續經營。例如,企業如有經營獲利之歷史且可輕易取得財務資源,則不須詳細分析,即可能達成其採繼續經營個體基礎為適當之結論。在其他情況下,管理階層可能須考慮與目前及預期獲利能力、債務償還時間表及借新還舊之潛在來源相關之更廣泛因素,以判斷採用繼續經營個體基礎是否適當。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

https://ifrs.sfb.gov.tw/ardf/eas0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