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互為關聯企業時投資損益認列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布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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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公司與 B 公司互為關聯企業,兩公司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規定判斷對另一公司具重大影響,故採權益法處理其對另一公司之投資。 A 公司應如何計算其對 B 公司之投資損益?

 

參考答案

一、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下簡稱第六號公報)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企業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時,應採用權益法處理其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企業對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之原始認列,應以成本衡量。此外,依第六號公報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於投資日後,對被投資者損益之份額及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應分別認列為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並調整其投資之帳面金額。

二、 A 公司應採用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計算其對 B 公司之投資損益。在庫藏股票法下, A 公司認列之投資損益係以 B 司不含投資損益之淨利,乘以對 B 公司之持股比率計算而得。在慣例法下, A 公司係透過 B 公司代理收回並註銷本身股票,因其淨利相互關聯,故應採聯立方程式計算損益。

三、 A 公司對 B 公司之投資損益之計算,應就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作一會計政策選擇, A 公司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值及錯誤」第六條之規定,對於類似之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應選擇及適用一致之會計政策。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