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交割:
企業應直接以所收取商品或勞務之公允價值衡量所收取之商品或勞務及相應之權益增加,除非該公允價值無法可靠估計。
現金交割:
企業應以所承擔負債之公允價值衡量所取得之商品或勞務及該等負債。企業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交割日再衡量負債之公允價值,並將公允價值之任何變動認列於當期損益直至負債交割。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1.對方得選擇交割方式:企業係給與複合金融工具
2.企業得選擇交割方式:企業應決定是否負有以現金交割之現時義務:
(1)應按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2)應按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資料來源:勤業眾信 洞察解析 金管會認可之準則 IFRS 2 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audit/articles/ifrs-standar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