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6「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原則

發布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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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6 號「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 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原則

1. 認列探勘及評估資產之會計政策 企業於訂定其認列探勘及評估資產之會計政策時,應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 10 段之規定。若企業變更其探 勘及評估支出之會計政策將使財務報表對使用者經濟決策之需求更具攸關 性而不降低其可靠性,或對該等需求更具可靠性而不降低攸關性,則可變 更該會計政策。

2. 探勘及評估資產成本之要素及衡量 成本要素: 企業應訂定會計政策以明訂何項支出認列為探勘及評估資產,並一致採用 該政策,惟礦產資源發展之相關支出不得認列為探勘及評估資產。此外,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7 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規定,企 業應認列因從事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而於特定期間產生之移除與復原義 務。 衡量: 探勘及評估資產應以成本衡量。探勘及評估資產於原始認列後,企業應採 用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衡量之。採用重估價模式者(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中之模式或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中之模 式),其模式應與資產之分類一致。

3. 探勘及評估資產之表達 企業應依所取得資產之性質,將探勘及評估資產分類為有形資產或無形資 產,並一致採用該分類。礦產資源開採已達技術可行性及商業價值得到證明後,相關探勘及評估資產不得再維持原分類。探勘及評估資產於重分類 前,企業應評估其減損及應認列之減損損失。

4. 探勘及評估資產之減損 當事實及情況顯示探勘及評估資產之帳面金額可能超過其可回收金額時, 企業應評估該資產是否發生減損。企業應擬定分攤探勘及評估資產至現金 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之會計政策以評估該等資產之減損。但分攤 探勘及評估資產之各現金產生單位或單位群組不得大於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 8 號「營運部門」所劃分之營運部門。除此之外,企業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 36 號衡量、表達及揭露所產生之減損損失。

5. 揭露 企業應揭露用以辨認及說明因礦產資源之探勘及評估而產生並於財務報表 中認列之金額之資訊。此外,企業應將探勘及評估資產歸為單獨之資產類 別,並根據資產之分類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或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之 規定進行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