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4 原則

發布日期:2022-08-30
點閱次數:318

1. 不得將未來可能理賠之負債準備認列為負債,若該等理賠源自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未存在之保險合約(如巨災負債準備及平穩負債準備)。

2. 應執行負債適足性測試。

3. 僅於保險負債(或部分保險負債)消滅時(亦即當合約所載之義務履行、取消或到期時),始應自財務狀況表移除該保險負債(或部分保險負債)。

4.不得抵銷:

(1) 再保險資產與相關保險負債;或

(2) 再保險合約之收益或費損與相關保險合約之費損或收益。

5. 應考量其再保險資產是否已減損。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IFRSs內容簡介IFRS 4 https://www.twse.com.tw/IFRS/use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