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5 原則

發布日期: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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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分類:

1.若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帳面金額之回收主要係透過出售交易而非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為符合此情況,該等資產(或處分群組)必須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2.當企業承諾將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配予業主時,應將該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為符合此情況,該資產必須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分配,且該分配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3.企業承諾之出售計畫涉及對子公司喪失控制時,若符合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無論企業於出售後是否對前子公司保留非控制權益,應將該子公司之所有資產及負債分類為待出售。

4.企業不得把將報廢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因其帳面金額之回收主要係透過繼續使用。將報廢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包括將使用至經濟年限屆滿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及將結束使用而非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IFRSs內容簡介 IFRS 5 https://www.twse.com.tw/IFRS/use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