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 IFRS 之適用對象

發布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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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IASB 的規劃,中小企業IFRS 係適用於不具公共課責性(public accountability),但必須或選擇發布一般目的財務報表供外部使用者之企業。實質上,若企業之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係屬公開發行,抑或該企業係屬金融機構或主要營業項目為受託管理客戶財務資源之其他類型公司者,則企業視為具公共課責性。何種企業須採用中小企業IFRS 最終係由各國主管機關及準則制定機構決定:上述機構通常會明確規定更詳細的適用條件,包括基於收入、資產等項目之量化條件。然而,即使該企業所處司法管轄區之法規允許或要求小型上市公司或小型金融機構採用中小企業IFRS 編製財務報表,由於這將違背IASB 之原意,上述財務報表則不得描述為遵循中小企業IFRS。當子公司本身不具公共課責性時,即使該子公司係屬採用完整版IFRSs 之合併集團的一部分,該子公司之個別財務報表仍可適用中小企業IFRS。若該子公司選擇採用中小企業IFRS,勤業眾信October 2009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 號12 樓Always One Step Ahead. +886 (2) 2545-9988 2009 IFRS 新訊系列報導11 2 該公司必須遵循該準則之全部規範,不得在完整IFRSs 與中小企業IFRS 間選擇其所適用之規範。

 

(資料來源:Deloitte Taiwan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tw/Documents/audit/IFRS/tw-N0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