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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蓋用與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相符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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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憑證申請,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印章及負責人登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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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分公司憑證申請,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總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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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分公司憑證申請,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外國分公司印章與外國總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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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憑證申請,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本國有限合夥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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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憑證申請,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登記印章及外國分支機構經理人登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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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分支機構憑證申請,請蓋用留存登記機關之商業分支機構印章及分支機構經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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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登記印章已遺失,請先向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機關辦理印鑑變更,等變更登記核准後再以變更後的印章用印。
(資料來源:經濟部通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s://moeaca.nat.gov.tw/qa/qa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