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關鍵字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電子發票、雲端發票
當電子發票剛推展出來的時候,除了修正相關法規的條文內容外(包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等),配合政府推廣節能減碳、無紙化的政策目的下,公司行號與消費者也就多了更多的選擇與享有的政策優惠,本文擬以電子發票介紹為重心,從發票種類介紹開始、到電子發票的介紹、優惠及B2B與B2C使用電子發票(包括雲端發票)的優點比較等,循序漸進的為各位說明。(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一、我國發票種類介紹
在我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統使)第7條中,針對「發票的種類及用途」有其規定,茲將其整理如下表一:
*表一、發票種類及用途比較表
發票種類 |
開立使用 |
計算稅額(註1) |
備註說明 |
三聯式統一發票 |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 |
第四章第一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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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式統一發票 |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 |
第四章第一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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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統一發票 |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第四章第二節 |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第四章第一節 |
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
電子發票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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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 |
電子計算機發票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第四章第一節 第四章第二節 |
民國110年1月1日起落日停止適用(註2) |
(註1).所稱「第四章第一節」係指加值型營業人、「第四章第二節」係指非加值型營業人
(註2).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的修法歷程
★民國108年5月24日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條文
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民國107年1月19日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考量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經調查有意願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逾八成將於108年12月31日前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自109年1月1日施行)
二、電子發票介紹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亦有幾項與電子發票有關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1.開立傳輸平台規定(統使7)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B2B)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
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營業人種類 |
電子發票傳輸時限 |
非營業人(B2C) |
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 |
營業人(B2B) |
開立後七日內 |
2.雲端發票與電子發票的差異(統使7-1)
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前條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
由以上的規定可以知道,電子發票的範圍比雲端發票更廣,簡言之,雲端發票是電子發票的一種,但電子發票並不一定都是雲端發票,有些政策優惠是針對雲端發票而設計。
3.電子發票開立退回及折讓(統使20-1)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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