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業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查獲補稅的實際案例(2)|胡宗奇

發布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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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關鍵字 網拍業、蝦皮電商未依規定登記處罰

隨著時代的演進,身邊是否越來越多人開始經營網路電商(網拍),諸如自家建置官網、蝦皮、Facebook、IG、Line、抖音、Yahoo奇摩、樂天、露天…等電商或社群媒體平台,但你是否想過,經營網路電商的你,是否有注意到稅法上的相關規定呢,最常見的就是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嗣後被稽徵機關主動查獲,或被動檢舉查獲的一連串補稅及處罰,本文擬以實際案例,為各位說明,當發生這樣的情況時,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因應與攻防、還沒發生的你,也可以盡早進行預防的動作。【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四篇(1)~(4)】

 

在上一篇文章的最後,就本案背景及國稅局查得銷售額資訊帶出,接下來,我們就每個補稅及裁罰的環節,一一為各位說明。

一、本案補徵營業稅本稅 (短漏報銷售額-漏銷)

本案漏稅額計176,760元,分別是適用小規模營業人查定1%稅率補徵營業稅16,135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期間適用5%稅率補徵營業稅160,625元,合計176,760元

(以上數字請對照上一篇文章末的表一、本案查得銷售額資訊及計算表)

查獲期間

銷售額

稅率

漏稅額

備註說明

105.12月~106.11月

165,200

 

 

未達起徵點

106.12月~107.08月

1,613,402

1%

16,135

應辦理稅籍登記

107.09月~109.08月

3,373,094

5%

160,625

應使用統一發票

小            計

5,151,696

 

176,760

 

 

二、本案漏銷「擇一從重」行為罰

補徵完營業稅後,針對漏銷行為,於稅法上會涉及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一項第一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前段(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此時依規定(註1)應擇一從重處罰

 

 

本稅有無繳納

漏銷預估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處罰金額

本稅有繳

(漏稅額0.5倍)

漏稅罰

(漏稅額0.5倍)

行為罰(註2)

(未給與發票憑證5%以下)

88,380

88,380

64,249

本稅未繳

(漏稅額1倍)

漏稅罰

(漏稅額1倍)

行為罰(註2)

(未給與發票憑證5%以下)

176,760

176,760

64,249

(註1).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85/04/26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一、鑒於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租稅行為罰及漏稅罰相關罰則之案件,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就部分案件已作成決議,採擇一從重處罰處理

(二)營業人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如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參照行政法院84年9月20日9月份第2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編者註:應修正為84年9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註2).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如係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依「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2%罰鍰」,準此上開計算係依適用5%期間的查得銷售額(含稅)3,373,094元,換算未稅銷售額3,212,472元後,乘上2%而得之結果

 

三、本案「漏進」設算行為罰

於實務上,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嗣後經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的案例中,認為同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故雖漏銷部分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一項第一款「擇一從重」處罰後,針對該條中段的「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行為,亦應處罰。

此時國稅局會以該行業別稅務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基礎,推計該查得銷售額下的「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金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其計算步驟如下

STEP1: 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設算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的認定總額

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期間(107年9月至108年8月)未含稅銷售額3,212,472*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23%)-已提示營業上使用進項憑證(註3)615,260=核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認定總額1,858,343

 

STEP2: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適用的裁罰比率計算漏進行為罰

核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認定總額1,858,343 *2%=37,166

(註3).既本案係依網拍業的同業利潤標準「設算」漏進的行為罰,故針對實際上有依規定取得憑證的部分,自然得提出主張自設算金額中減除,依減除後餘額處罰

 

四、本案通報營所稅及綜所稅

本案的最後,營業稅補徵及裁處罰鍰後(包括設算漏進的行為罰),案件通報到營所稅跟綜所稅,茲說明如下:

年度

類型

稽徵機關查得未含稅銷售額

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註4~5)

核定所得額

補徵稅額

滯報金

107年

結算

2,490,780

12%

298,894

XXX

5,380

108年

決算

2,202,833

12%

264,340

XXX

NA

(註4).依網拍業的稅務行業代號4871-13經營網路購物,公告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https://web02.mof.gov.tw/std/main.htm)

(註5).以本文章投稿時點看,有關網拍業的稅務行業代號,自112年度起已不再是4871-13,而是區分為4871-14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料類商品)、4871-15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4871-99其他電子購物及郵購

在本案中,我們回想一下,除了補徵營業稅、裁處罰鍰(包括漏銷的「擇一從重」處罰及漏進設算的行為罰)外,還有後續通報營所稅補申報、歸戶到綜所稅(註6)的一連串過程,最後我們在下一篇文章將說明,當網拍業者遇到這種狀況時,該如何因應? 捍衛自己的租稅權利、或是提醒同樣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但尚未經查獲或調查的業者,該如何提前因應,以避免如此沉重的稅務風險。

 

(註6).一般而言網拍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經國稅局查獲時,會先輔導該營業人辦理設籍課稅(通常此時營業人名稱會是該業者的名字)、嗣後再補商業登記等等(併同更名),故業者大部分均以商號型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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