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與課稅規定(第3集:加班費計算下及官方說法)|胡宗奇

發布日期: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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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關鍵字 內部控制、會計制度、財稅法規

 

企業在運作過程中,難免會碰到業務量增加,或因應季節性、淡旺季因素,需要員工延長工時(即俗稱的「加班」)的問題,然實務上企業對於不同類別的加班、應否給付加班費(是或否)、應給付多少(倍率的問題)、是否違法(有無)或該加班費是否課稅等等問題茲有疑義,有鑑於勞動法令也相對複雜,讓企業不易判斷與遵循成本,本文擬以「加班費」為主題,為各位完整說明與介紹之,希望能帶給讀者們一些幫助,有利於實務之作業。【篇幅關係,本系列文章共分成1~5集】

一、延長工時(加班)的加班費規定(下)

1.例假及休假日

延長工時(時數)

給付加班費的倍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0~8小時(前八)

一日工資(無論加班時數多少)

9~10小時(後二)

加給1/3以上(x1.34)

11~12小時(再二)

加給2/3以上(x1.67)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一項、第37條第一項、第39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補充說明者係,這邊指的「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3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即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然這邊指的「例假」,係指非合法的天災事變例假加班,惟勞工實際上有出勤之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白話文: 勞工實際有加班,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違法的處罰是另一件事情)

 

2.空班

延長工時(時數)

給付加班費的倍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0~2小時(前二)

加給1/3以上(x1.34)

3~12小時(超二)

加給2/3以上(x1.67)

    在勞動基準法中,並無「空班」這個名詞,如果要給空班下一個定義,參酌勞動部函釋,大概是「採行彈性工時(如變形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此時勞工仍有可能出勤提供勞務,此時雇主給付加班費應回到原則性規定,即勞動基準法第24條,1/3及2/3的規定。

 

3.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3-1.休息日

延長工時(時數)

給付加班費的倍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0~2小時(前二)

另再加給1又1/3以上(x1.34)

3~8小時(後六)

另再加給1又2/3以上(x1.67)

9~12小時(再四)

另再加給1又2/3以上(x2.67)

3-2.非休息日(如例假及休假日)

延長工時(時數)

給付加班費的倍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0~8小時(前八)

一日工資(無論加班時數多少)

9~12小時(後四)

加倍發給(x2)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四項、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工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出勤加班,此時加班費的給付,應區分是否為休息日而定,另依條文規定,除給付加班費外,雇主尚應於24小時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及補給勞工假期(補假一日)。

 

 

二、加班費計算官方說法

 

從上面的表格及說明,我們大致上可以掌握,勞工在不同時期的加班,雇主應如何給付加班費,然而實務作業上,有沒有官方的試算可以參考呢,答案是有的,勞動部針對加班費的計算,有特別建置一個網站「加班費試算系統」,可以讓雇主針對月薪制或時薪制的勞工加班,在不同的情況下(例如平日、休息日、例假、休假日、天災事變等),試算應給付的加班費金額,非常好用,建議雇主可將其加入我的最愛。(作者註:網址參考如右https://labweb.mol.gov.tw/,或直接於網頁搜尋「加班費試算系統」,亦可進到相同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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