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陳明進

發布日期: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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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政治大學陳明進教授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45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準此,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固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因此,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1年度之盈餘,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惟解散之營利事業,若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1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8月20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將視其辦理清算完結之日決定:

(1)甲公司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甲公司於112年3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3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甲公司於112年7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本文參考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