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營利事業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陳明進

發布日期: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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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政治大學陳明進教授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利事業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可扣抵銷項稅額。但營利事業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前揭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營利事業承租非屬上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本文參考財政部111.01.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