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第二次修訂條文應自何時開始適用?首次適用該修訂條文規定時,財務報表應如何編製|陳明進

發布日期: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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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政治大學陳明進教授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EAS 15)第二次修訂條文參考現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規定,修訂金融資產種類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並分別訂定其會計處理準則。

企業應於民國112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報導期間追溯適用EAS 15第二次修訂條文。EAS 15第二次修訂條文不得適用於首次適用該第二次修訂條文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前已除列之項目。

原已採用EAS 15之企業,追溯適用該第二次修訂條文時,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之規定處理。

企業編製首次適用第二次修訂條文之年度之財務報表,應根據該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日存在之事實及情況,依第二次修訂條文第9條至第16條之規定決定金融資產之分類,無須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若企業未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其應將先前帳面金額與首次適用第二次修訂條文之報導期間開始日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認列於該報導期間之期初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組成部分,如適當時)。

企業編製首次適用第二次修訂條文之年度之財務報表,若選擇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則僅於不使用後見之明即可重編之情況下,始得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若企業選擇重編以前期間財務報表,重編之財務報表須反映第二次修訂條文之所有規定。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第二次修訂條文第84條規定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