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陳明進

發布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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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國立政治大學陳明進教授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若屬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無需歸課員工所得稅。

惟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若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等補貼或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有因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本文參考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內容僅反映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