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收入認列 留意三要點

發布日期: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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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KPMG台灣所科技、媒體與電信業負責人區耀軍表示,隨雲端產業重要性增加,業者衍生服務模式更多元,連帶收入認列的會計處理更加複雜。他指出,業者認列收入時必須重視三大重點,包含拆分雲端服務的具體項目、服務交易的對價關係,以及判斷是否已履行合約義務的認列時機等。

 

雲端運算被行政院列入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工研院預估全球雲端服務產值,2011年約297.5億美元,2015年將到達638.4億美元,台灣雲端服務市場產值也將從去年約75億元,預估2015年提升到150億元。目前台灣雲端業的會計簽證,原則性依據IFRS架構,比較難認定的細節部分,則引用US GAAP(美國會計準則)。

 

區耀軍指出,收入認列部分,雲端業者更為注重,假設某甲加入A公司會員,享受該公司提供的雲端平台服務,一年付500元會費,未來A公司想認列500元收入,首先必須劃分自家有哪些服務項目,例如信箱、相簿、線上硬碟等;其次則須判斷對價關係,也就是決定平台上每項服務占收入的認列比重。

 

此外,因為業者必須履行會員合約義務後,才可認列收入,區耀軍表示,雲端運算業者必須解釋每項服務的「已履行義務」定義,進而判斷各自的認列收入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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