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財經兩部達成共識,企業研發支出抵稅權可以「二擇一」,抵稅率將降至10%,但抵稅權可延長三年,不再隔年「歸零」,科技大廠受惠最大;財政部亦傾向不再對全國總抵稅規模設限,鼓勵企業投入研發。行政院長江宜樺上周六參加南部工商午餐會後,政府拋出檢討並從寬認定企業研發支出抵稅權的利多訊息,財經兩部已有共識,將儘速修改產業創新條例,以落實擴大企業研發支出抵稅的優惠政策。
依據財經兩部的規劃,企業申報研發投抵支出減稅時,將可在兩種抵稅方式下自由選擇:
一、保留現制,即當年度研發支出的抵稅率為15%,可抵稅上限為當年度應納所得稅的30%,抵稅年限為一年。
二、新增較長的抵稅年限,採取較低的抵稅率(規劃為10%),維持抵稅上限為當年度應納所得稅的30%,但抵稅權延長為三年。
舉例來說,甲公司2012年投入高度創新的研發支出總額為10 億元,按照現制以抵稅率15%計算,研發投抵稅額是1.5億元,但因甲公司2012年應納所得稅為1億元,抵稅額上限為應納所得稅30%之下,甲公司2012年投入的研發支出,實際可抵稅額只有3,000萬元,超過部分(即1.2億元抵稅額)需全數歸零。新增延長抵稅權的年限選擇後,以甲公司為例,抵稅率降為10%,抵稅額自1.5億元降為1億元,每年的抵稅上限雖仍為3,000萬元,假設甲公司每年應納稅額都是1億元,2012年的研發支出即可連抵三年,合計三年可抵稅金額達到9,000萬元。
財政部分析,現行產創條例的研發投抵支出限制,對研發支出金額不高的中小企業較為有利,反之,需要投入鉅額研發費用的大企業,特別是科技業者,因為抵稅年限限制,研發支出可抵稅金額確實會下降。提供選擇權之後,研發支出比重高的企業,將會實質受益。
依據統計,現行產創條例因設有全國研發支出抵稅的稅損總規模,2010年之後,研發支出抵稅額已從每年約300億元,降至不超過100億元。
全文網址: 研發抵稅權新規 科技廠受惠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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