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開電子發票 不減稅

發布日期: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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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企業,今(2014)年起改用電子發票者,可以續享減稅優惠十年至2023年為止。不過,財政部指出,收銀機發票轉用電子發票的減稅措施已落日,今年起新設營利事業均不適用。 過去為獎勵企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曾經訂定二項減稅措施,包括屬於擴大書審案件者,純益率標準得降低一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的所得額標準則可降低二個百分點,兩者都有助於降低營所稅負。 財政部昨(12)日表示,這二項減徵營所稅的優惠,已隨政府全面推動電子發票,在去(2013)年底落日,但基於輔導現有開立收銀機發票廠商能儘速轉型,並減少衝擊,同意申請轉開電子發票的業者,仍可繼續享有減徵優惠十年。 財政部強調,申請轉用電子發票並沒有期限限制,企業若未及在去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今年起至2023年底前均可申請,就能享有減徵優惠。 不過,財部提醒,減徵優惠期限自今年起算最長十年,愈晚申請改用,其優惠年限自然愈短,如有意改用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應及早提出申請。 經營零售業務並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轉開電子發票以適用減徵優惠,所指「零售業務」範圍,包含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等業務。